汇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以及文件依据?

2019-05-20 15: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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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以及文件依据?

一、纳税人身份不能抵扣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汇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以及文件依据?

增值税科目的设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

1、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大家都知道凡是与"高级"沾边的,肯定就不是轻而易举拿下的,所以,想要获得中级会计证,就要懂得把握机遇,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关于汇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以及文件依据?的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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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购进的进项税在两年内抵扣,税法依据是哪个文件,谢谢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 企业为外雇的人员缴纳的意外险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进项可以抵扣吗?理由及文件依据。

    你好 是你们的员工吗 福利费不可以抵扣的 你可以去看看2016.36号文件的27条文 里面规定了福利费不可以抵扣的

  • 2016年36号文中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有哪些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

    您好 (一)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二)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六)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它非正常损失。等

  • 4月份以后文件规定不动产进项税不是不在分13个月抵扣吗?那4月份申报表里一次性将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后,这部分进项税可以作为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依据吗?

    这个没有官方回复,我的看法是不包括,这个加计抵减是需要填写附表4 的,这个是你新取得发票4.1号之后进项税额才可以加计,你这个算之前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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