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2019-03-28 12: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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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堂将在本文中为大家重点解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对这个类型的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仔细阅读下文中小编的详细介绍,希望你们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企业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在建工程-XX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

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其它应收款--XXX

贷:生产成本-XX产品

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

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XX工程

管理费用-XX费用项目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XX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有关项目,出了本企业

如: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2.广告;3.样品;4.捐赠;5.对外投资;6.分配给股东等行为.由于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应视同销售,会计上应作为收入确认处理,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怎么做印花税会计分录?

2019新会计准则下印花税会计分录

1、直接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2、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以上介绍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不是很明白,希望可以继续了解一下,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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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及账务处理方式

    你好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的某项业务并没有实际销售,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则是因为某项业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将已经认证的进项税转出。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 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增值税视同销售就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企业为例: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为非正常损失。上例中,企业丢失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被盗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8000-1500)×17%+1500÷(1-7%)×7%=2917.9(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进项税金转出。修订后的细则更加体现人性化观念,将自然灾害损失从原细则规定的非常损失中删除,不需作进项税金转出。假设该部分产成品是非正常损失,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0000×50%×17%=5100(元)。 削价处理产品应计销项税项。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的半成品,不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应按该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资产评估减值不属非正常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评估清算减值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时,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该企业发生的上述损失,准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存货损失和自然灾害损失,按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准予扣除。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内外有别是什么意思?

    你好,主要是针对二者的区别正确 1、判断货物是否发生增值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如果货物经过了加工,不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都是进入了生产环节,发生了增值,无论是对内消费,还是对外消费都要看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判断货物是对内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对于购进的货物来说,当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对外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就是视同销售。 而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时,对内使用,所有权可能没有发生变化,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 你好,老师,如果出现增值税视同销售,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与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对不上出现税务风险异常,应该怎么处理?

    你好,你当时做的是库存商品吗?给他改成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再结转成本。

  • 无偿借款视同销售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