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销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后购买的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
应纳增值税=50000/(1+17%)×17%=7264.96(元).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适用情形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二手车.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纳入试点以前购买的二手车.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如销售抵债方式取得的二手车).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二手车.应纳增值税=50000/(1+4%)×4%/2=961.54(元)
通过二手车买卖开的发票怎样将交税?
此行为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就"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问题"发布公告.公告称,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据了解,目前部分纳税人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后,其实际的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实际上交易车辆并不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
这意味着,部分取得二手车经销资质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并不办理过户登记,而在销售该二手车时,直接从销售方过户到购买方.这一现象使不少地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如何征税问题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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