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是否征税?

2019-02-01 21: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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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是否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是否征税?

增值税发票备注差额征税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2016年5月开始的全行业营改增,对于销售额,原则上是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

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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