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捐赠处置费用账务处理?

2018-09-12 15:3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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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捐赠处置费用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大家可以先借固定资产再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来处理,详细的会计分录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固定资产捐赠处置费用账务处理?

按照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捐赠处置费用账务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固定资产捐赠处置费用账务处理,若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联系窗口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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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有的, 1、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设备名称   2、处置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若处置产生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性资产处置利得(或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若处置实现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或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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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收回残值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等(因为有的事业单位这部分处置收入是要上交的) 或如不要上交,可以入“其他收入”, 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适用于变价收入可自用于以后购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