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金借贷的税务处理及风险?

2019-06-18 16:4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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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会计新手在刚接触财务的时候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房地产企业资金借贷的税务处理及风险?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加熟练的掌握这个层面的财务知识,会计学堂的小编已经在下文中整理出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够有所启发.

房地产企业资金借贷的税务处理及风险?

一、房地产企业资金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明确:1、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2、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年利率36%以上的无效.3、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公司法的限制条款外,符合法释[2015]18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是法律所允许的.

二、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房地产企业借款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

实务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不收利息,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房地产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属于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交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资金借贷的税务处理及风险?

房地产企业账务处理程序?

房地产会计的主要特征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产品,与其他行业不同.

成本方面专设 开发成本,二级设土地出让金,三通一平,利息费用,工资,等等

产品存货专设 开发产品

几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土地的入账,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不能入无形资产

借款利息,用于开发项目的,记开发成本-利息,不入财务费用

税务方面主要涉及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并且大多按照预收账款来算

完工,将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完成销售时,将预收账款转入营业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

其他的和一般企业差不多.

大家都知道凡是与"高级"沾边的,肯定就不是轻而易举拿下的,所以,想要获得中级会计证,就要懂得把握机遇,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房地产企业资金借贷的税务处理及风险?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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