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
首赞
(0/1000)
评论
在路上:加油加油加油
54秒前
评论
首赞

中级考试交流圈
中级考试学习交流,打卡,报团学习~
加入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