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暂停计算 = 中止,是法定制度,只发生在最后6个月;

2. 中断≠暂停,中断直接清零重算,不存在“暂停”;

3. 延长和中止、中断完全割裂:20年最长时效只可延长、不可中止中断;3年普通时效只可中止中断、不可延长;

4. 中止是客观不能维权,中断是主动行权,延长是20年期满后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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