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
+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增加额
+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特殊调整业务
=1000+170-(150-100)-(50-10)=1080(万元)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
+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增加额
+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特殊调整业务
=1000+170-(150-100)-(50-10)=1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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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前程:加油努力,好好学习
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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