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使用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进项构成比例=(3300+1100+350)/5000×1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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