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游轮的预收款、支付按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劳务派遣费,应按照规定开具正常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少收取款项但未发生经营业务,又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由此产生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目前,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主要有以下情形: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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