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20000×13%+200000×13%-100000×13%=15600+26000-13000=28600(元),税负=28600/(120000+200000)×100%=8.94%,即征即退税额=28600-(120000+200000)×3%=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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