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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非一揽子交易):如果多次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在个别报表中通常按正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即处置价款与对应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情形二(一揽子交易):如果多次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次性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投资收益)。
情形二(一揽子交易):如果多次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次性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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