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控下“控股合并”---负商誉处理


- 准则的定性是:该差额属于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 但购买日仅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无法在利润表列示,因此在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将该差额计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




- 到购买当期的期末,编制合并利润表时,该差额会正式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同时留存收益也会同步反映该损益的影响。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被购买方注销,母公司编个别报表),购买日就可以直接贷记「营业外收入」,不需要暂存留存收益,期末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最终也会增加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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