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项A:直接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2)选项B: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选项CD: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选项C税前可以按100%加计扣除;选项D由于并非用于“基础研究”,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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