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①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
②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能够可靠估计。
⑵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奖金计划,应当比照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进行处理。
⑶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没有得到利润分享计划支付的可能性。
利润分享计划应将预计要支付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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