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4)根据规定,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加油加油加油
学习打卡
申请更正。
注意区分前后。
D属新交易新方法。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