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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4)根据规定,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4)根据规定,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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