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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应认定为新要约,原要约已失效。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为承诺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应认定为新要约,原要约已失效。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为承诺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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