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00)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提起代表诉讼。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