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提起代表诉讼。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