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期间,税务师不得买卖委托人的股票。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形成书面记录:①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②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的;③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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