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发生减值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②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入资产时发生减值的,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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