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动产出资的,应当交付公司使用,机动车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公司不知道出资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合理作价;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交付给公司,公司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以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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