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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