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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选项E,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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