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减。所以,房地产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为1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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