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热力生产并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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