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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制一次性筷子、木制工艺筷子均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缴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1+13%)×5%=0.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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