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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选项A)(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选项C)(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 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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