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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以清包工方式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应预缴税款=(5768-618)÷(1+3%)×3%=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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