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2019年4月1日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甲企业应在A市预缴税款=(200-100)÷(1+9%)×2%=1.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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