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购货方在真实交易中取得供货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符合规定的处理办法( )。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并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购货方不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以偷税论处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以偷税论处
BC
当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购货方在真实交易中取得供货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时,对购货方不以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买方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予其抵扣进项税额;如不能,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打卡打卡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