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已申请破产,对于其是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并没有具体说明,如果存在该情况,那么汪某的行为属于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因此A项错误。B项: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汪某的出资范围为150万,汪某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的行为属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应当视为履行了100万的出资义务。所以汪某目前尚未缴纳的出资额应为50万。B项错误。C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D项:当事人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汪某不得就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主张时效抗辩,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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