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事业单位的报表,要注意什么?
zhu
于2018-05-15 16:05 发布 1759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5-15 21:48
您好,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时间可划分为旬报、月报和年报(即决算)。
2、按编报单位可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和单位会计报表。
3、按内容划分,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静态表,反映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表(动态表,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余状况)、附表及说明书等。附表一般作为报表中某些科目的明细内容或未列入报表中的重要经济业务活动或基础材料。
4、说明书是对报表中某些事项的补充及情况说明。
更详细的内容,请到以下网址学习,谢谢。
https://wenku.baidu.com/view/c944feff83c4bb4cf6ecd1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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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时间可划分为旬报、月报和年报(即决算)。
2、按编报单位可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和单位会计报表。
3、按内容划分,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静态表,反映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表(动态表,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余状况)、附表及说明书等。附表一般作为报表中某些科目的明细内容或未列入报表中的重要经济业务活动或基础材料。
4、说明书是对报表中某些事项的补充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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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ku.baidu.com/view/c944feff83c4bb4cf6ecd1b3.html
2018-05-15 21:48:27

您好,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按时间可划分为旬报、月报和年报(即决算)。
2、按编报单位可划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和单位会计报表。
3、按内容划分,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静态表,反映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表(动态表,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余状况)、附表及说明书等。附表一般作为报表中某些科目的明细内容或未列入报表中的重要经济业务活动或基础材料。
4、说明书是对报表中某些事项的补充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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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ku.baidu.com/view/c944feff83c4bb4cf6ecd1b3.html
2018-05-15 21:48:32

你好,事业单位跨年报销,要看纪检的要求,一般要写说明
2019-04-09 14:47:25

您好,一. 交接前准备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7条规定,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结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等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 移交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电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政权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会计帐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 交接后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2018-09-21 11:50:05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要求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 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10、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2024-02-21 13: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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