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9-21 11:50

您好,一. 交接前准备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27条规定,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结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等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 移交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电交,不得短缺,接管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政权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会计帐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说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帐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 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 交接后事宜 
(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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