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申请过,但税务局说要符合退税要求,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委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要我们符合这个条件才能退,合着发票没用上还到贴缴纳税款了,我觉得很不合理。

木水星辰
于2024-07-19 10:24 发布 229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因为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2024-07-19 10:35:02
最新的政策是不需要这个条件。
2022-04-12 09:25:25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2022-01-13 17:07:06
增量留抵税额是从2019年4月开始,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每个月都比3月底有新增,其第六个月新增50万以上。
2023-04-06 20:22:55
连续六个月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增量留抵税额全部大于0.第六个月这个数额不低于50万
2022-03-10 1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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