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出口一批退税率为0的样品给客户,这是不收汇的,所以我们也没确认收入。现在税务局要求,即使不收汇但退税率为0也要交增值税。我现在想知道那企业所得税需要交吗

小巧的鲜花
于2024-06-19 17:38 发布 344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4-06-19 17:38
您好,这个的话,企业所得税,这个是不需要缴纳的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一、收入核算
1、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2、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等等
借或贷:本年利润
二、成本的核算
1.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发生的材料费用
借:管理费用/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人工费
贷:现金(或应付工资等)
4.发生的机械费用
借: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的租赁)
贷:银行存款(或累计折旧等)
5.发生的其他直接费
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6.月末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倒挤)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当期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
7.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2023-03-17 10:17:43
申报增值税收入为8497101.08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3246653.29元,相差5250447.79元,
2023-07-28 13:37:29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情况:
如果建筑企业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是因为发票的开具通常意味着交易的确认和收入的实现,税务机关以发票开具时间作为一个明确的标志来确定纳税义务。
例如,建筑企业在工程尚未完工时提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即使此时未收到工程款,也应在发票开具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收到预收款时,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完成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开具发票且未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那么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如,一项建筑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合同约定在交付后 30 天内付款,那么在工程交付 30 天期满或实际收到款项(以先发生者为准)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完工进度法(完工百分比法):
对于建筑企业的持续时间较长的建筑工程,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通常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和成本。
企业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等方法确定完工进度,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例如,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金额为 1000 万元,预计总成本为 800 万元,在某一会计期间实际发生成本 400 万元,此时完工进度为 400÷800 = 50%,则应确认 50%的合同收入,即 1000×50% = 500 万元的收入。
竣工结算时:
当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应根据竣工结算的金额对之前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最终确定整个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例如,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 1100 万元,而之前按照完工进度累计确认的收入为 900 万元,那么需要在竣工结算时确认剩余 200 万元的收入。
三、关于单纯以开票或收到工程款来确定收入的局限性
开票确认收入的局限性:
仅以开票来确认收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为在实际业务中,可能存在提前开票或滞后开票的情况。
例如,为了满足客户的特殊要求提前开具发票,但此时工程进度尚未达到相应的收入确认阶段,或者工程已经完成但由于各种原因发票延迟开具,都会导致开票时间与实际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不一致。
收到工程款确认收入的局限性:
以收到工程款来确认收入也不完全准确。因为工程款的支付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工程结算周期、发包方的资金状况、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等,与工程的实际完工进度和收入的实际实现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但发包方因资金紧张延迟付款,此时建筑企业不能因为未收到工程款而不确认已完成部分工程的收入。
2024-08-08 13:46:36
你好; 你们是建筑异地项目吗
2022-05-23 10:22:55
“出口样品不收汇的会计处理和涉税申报有什么注意事项”,一些刚入行业的财务人员不清楚这部分内容,对于“出口样品不收汇的会计处理和涉税申报有什么注意事项”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一、出口样品通常有以下几种出口方式:
1)出口收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方式报关出口;
2)出口不收汇,按照货样广告品方式报关出口;
3)出口不收汇,通过快递等方式出口,无法取得出口报关单;
二、不同样品出口方式的涉税规定:
1)出口收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样品,如果样品退税率不为零,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进行退税申报处理。外贸企业则按照“免、退”税方法进行申报处理。本文就不在赘述了。
2)出口不收汇,按照货样广告品方式报关出口的样品。
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将报关单上的货样广告品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但是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论上述那种情况出现,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使用网络版申报的企业,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综合平台中的“综合查询”进行查询。
通过单机版申报的企业,可以通过“系统维护”中的“海关商品码”进行查询。
3)出口不收汇,通过快递出口的样品,需要视同内销交税,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样品交税的会计处理
价格的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通常情况下,样品的价值都不会太高并且大部分是新品,所以在会计实务中,大家普遍采用样品的入账成本作为计税依据。例如,样品账面单位成本100元,则计税依据按照100元计算。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样品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是调表不调账,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体现,而通常不进行账务处理。
2024-06-19 19: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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