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3-12-11 11:43

在直接清算条件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加计扣除等五项扣除项目。而在旧房转让中,扣除项目的确定与清算环节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房地产评估价格、相关税金三部分。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一)土地价款
1、房开企业转让自建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的,不允许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地价款,且能够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即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注意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得是评估价值。因此,房开企业转让其自建自用的房地产时,满足该条件的,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无岸鱼 追问

2023-12-11 11:48

我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商业地产,没有售出而转为企业自有资产出租了,产权发生了转移,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等,法律依据是?谢谢

郭老师 解答

2023-12-11 11:49

你出租出去产权没有转移,你销售出去才是转移
出租出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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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接清算条件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相关税金、加计扣除等五项扣除项目。而在旧房转让中,扣除项目的确定与清算环节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包括土地价款、房地产评估价格、相关税金三部分。按照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 (一)土地价款 1、房开企业转让自建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的,不允许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地价款,且能够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即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当注意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土地成本,不得是评估价值。因此,房开企业转让其自建自用的房地产时,满足该条件的,准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023-12-11 11:43:35
您好,选的是ABD的呢这个题目.
2024-03-26 23:20:12
学员,你好 出租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产品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摊销
2020-06-07 08:07:21
您好,将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利息费用、税费等按照建设面积比例分摊到销售的房间以及自用和出租的房产中,用分摊到销售的房间的成本,以及房间销售收入来计算土增税。
2022-07-31 12:17:52
你好;  比如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1.企业自用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自用建筑物(固定资产)和自用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解读】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023-05-09 13: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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