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4月3日生产车间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A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 0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000元,另发生保险费20 000元,款项均已银行存款支付。19日将A设备投入安装,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费30 000元。A设备于25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 ②4月3日向B公司购如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 000元,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③4月6日生产Z产品领用原材料25 000元,生产K产品领用原材料15 000元。 ④4月7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华电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300 000元,增值税39 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6 000元,代垫包装费3 000元,已经办理托收手续。 ⑤4月28日收到华电公司前欠货款存入银行。 ⑥4月28日企业在原材料清查时发现原材料盘亏其账面成本为14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8 20元,上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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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5-11 19:27 发布 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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