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文件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我企业是小规模,按季度申报,不含税金额超过30万,是不是30万的部分减免,超过30万的部分缴纳相应的税费?
皮皮
于2017-10-25 17:09 发布 976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
对的
是这么理解的
2021-10-04 09:03:35

你好,这个政策目前仍然是有效的
2018-12-05 08:50:04

这个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2019-10-14 09:43:33

你好,超过30万,就需要全额缴纳,而不是针对超过的部分纳税的
2017-10-25 17:23:29

月收入低于10万,季度收入低于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6-05-10 1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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