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四月份红冲发票合计税额-0.92,五月红冲 问
同学,你好 具体什么问题 答
老师,生产型企业出口业务账务及税务处理流程是怎 问
账务处理需区分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税额核算、退税到账四个关键节点,确保与业务和税务数据一致。 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依据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形式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单据,在货物报关出口并确认收汇可能性后,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外币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日或当月 1 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按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含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结转成本,同时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出口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出口产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差部分)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核算内销与外销增值税 内销业务正常计提销项税额,出口业务享受 “免” 税(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需合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会计分录(内销): 借:应收账款 - 国内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内销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出口退税款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退税申请后,收到退税款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生产型企业出口业务,账务上先确认外销收入、结转成本并转出进项税差,再核算内销税额、收到退税后记账;税务上先做出口退税备案,每月按 “免抵退” 政策申报,90 天内完成外汇核销并同步申报附加税 答
固定资产,有增固的部分,增固部分的折旧年限怎么计 问
您好,这个的话,还是按照原来的剩余118来 答
老师,您好!公司的实习生需要买社保吗 问
实习后正式上岗的,就需要满1个月就要买的 答
在券商买的期权收益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
同学,你好 要缴纳的 答

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红字发票
答: 1.首先,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红字发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在发生退货、折价、结欠等情况时,红字发票可以作为补充发票出具,但只能出具红字发票,不能出具正常发票。 2.其次,红字发票开具需要先行填写好《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表》,并需提供原发票联,将原发票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填写在红字发票的“原发票代码”“原发票号码”“原发票日期”栏中。 3.最后,通过系统开具红字发票,可以把红字发票上的内容与正常发票内容作一定的区分,以便于统计与核对。 案例:某公司采购了一批产品,在收到货物后,发现有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公司和供应商达成协议,公司将把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回,供应商按原价退回相应款项。那么,此时就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红字发票,把退回的款项明确指出,以便于公司对照原发票对账,也可以核对税款是否正确。
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红字发票?
答: 现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 然后就可以开具了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红字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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