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青柠

职称会计实务

2023-02-26 17:06

1.首先,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红字发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在发生退货、折价、结欠等情况时,红字发票可以作为补充发票出具,但只能出具红字发票,不能出具正常发票。 
 
2.其次,红字发票开具需要先行填写好《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表》,并需提供原发票联,将原发票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填写在红字发票的“原发票代码”“原发票号码”“原发票日期”栏中。 
 
3.最后,通过系统开具红字发票,可以把红字发票上的内容与正常发票内容作一定的区分,以便于统计与核对。 
 
案例:某公司采购了一批产品,在收到货物后,发现有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公司和供应商达成协议,公司将把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回,供应商按原价退回相应款项。那么,此时就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红字发票,把退回的款项明确指出,以便于公司对照原发票对账,也可以核对税款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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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红字发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在发生退货、折价、结欠等情况时,红字发票可以作为补充发票出具,但只能出具红字发票,不能出具正常发票。 2.其次,红字发票开具需要先行填写好《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表》,并需提供原发票联,将原发票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填写在红字发票的“原发票代码”“原发票号码”“原发票日期”栏中。 3.最后,通过系统开具红字发票,可以把红字发票上的内容与正常发票内容作一定的区分,以便于统计与核对。 案例:某公司采购了一批产品,在收到货物后,发现有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公司和供应商达成协议,公司将把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回,供应商按原价退回相应款项。那么,此时就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红字发票,把退回的款项明确指出,以便于公司对照原发票对账,也可以核对税款是否正确。
2023-02-26 17:06:54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017-05-29 10:10:4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017-06-06 17:15:28
现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 然后就可以开具了
2015-11-26 18:12:4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017-05-19 17: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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