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法企业所得税计算
冷艳的路灯
于2023-02-20 14:44 发布 559次浏览
-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23-02-20 14:53
加速折旧法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一种方法。加速折旧法的基本原理是,将一部分资产的折旧支出提前到当期,以减少税收负担。
具体来看,加速折旧法的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该资产当期应折旧额:当期应折旧额=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2)计算当期实际折旧额:当期实际折旧额=资产原值÷加速折旧的预计使用年限;
(3)计算当期税前利润:当期税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当期实际折旧额;
(4)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当期税前利润× 税率 - 减免税额。
例如,一家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机器,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率25%,减免税额200元,当期营业收入为5000元,营业成本为2000元,经加速折旧后,该机器的实际折旧额为1000÷3=333.33元,当期税前利润为5000-2000-333.33=2666.67元,当期企业所得税为2666.67×25%-200=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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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法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一种方法。加速折旧法的基本原理是,将一部分资产的折旧支出提前到当期,以减少税收负担。
具体来看,加速折旧法的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该资产当期应折旧额:当期应折旧额=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2)计算当期实际折旧额:当期实际折旧额=资产原值÷加速折旧的预计使用年限;
(3)计算当期税前利润:当期税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当期实际折旧额;
(4)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当期企业所得税=当期税前利润× 税率 - 减免税额。
例如,一家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机器,预计使用年限5年,税率25%,减免税额200元,当期营业收入为5000元,营业成本为2000元,经加速折旧后,该机器的实际折旧额为1000÷3=333.33元,当期税前利润为5000-2000-333.33=2666.67元,当期企业所得税为2666.67×25%-200=530元。
2023-02-20 14:53:54
您好,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311823/content.html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特此公告.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4日
2017-11-06 23:45:17
你好,加速折旧法,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提取折旧较多,后期提取较少,使固定资产价值在使用年限内尽早得到补偿。(一)双倍余额递减法。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一种折旧方法。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2021-08-23 15:41:49
是这样的。
如果您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您及时给予好评,谢谢!!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您继续提问。
2018-05-25 09:21:50
您好
会计做账能用加速折旧做账么,比如双倍余额等 年度汇缴再调整固定资产折旧表
2021-11-04 15: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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