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请教一个问题,甲向乙借款24万6年,乙要求甲过户房产证给乙名下6年到期转回给甲。老师这算是质押吗,应拟质押合同吗
滕萍
于2023-02-15 11:43 发布 289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02-15 11:44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算的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算的
2023-02-15 11:44:34

1,质押合同至交付时生效
2,并没有,如果债权不能履约,那么作为抵偿物
3,,质权并不丧失
4,承担,是在乙保管 期间被盗,属于保管 不善
2020-12-10 12:44:58

您好!质权自摩托车交付给乙时生效
质押合同不能约定不能偿还时质押物归质押权人所有
民法典规定质押物被盗的后质权没有丧失,但应当是在质押物被盗不归责与质权人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因为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12-09 22:03:13

这里两个动产,一个是抵押一个是不抵押,那么是优先抵扣部分,再是没有抵押部分的哟。
2020-07-28 09:49:52

(1)乙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乙的质权自摩托车交付时设立。
(2)该质押合同中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如果质权人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案例中,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摩托车被盗,因此,该质押合同存在不合法之处。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不会丧失。根据《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即使摩托车被盗,乙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摩托车来行使自己的质权。
(4)根据《民法典》第434条规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摩托车被盗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乙的原因造成的,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乙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12-06 08: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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