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为一年。本题自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未满12个月,不可以加计扣除。可以扣除项目合计=350+17.5=367.5(万) 怎么通俗易懂的理解这段话?

ღ
于2022-12-04 16:41 发布 1085次浏览
- 送心意
冉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学员,就是评估价格不能明确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加上加计扣除的
2022-12-04 16:45:35
你好
则该企业2019年应该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500*0.9*(1-30%)*3/12=78.75
2022-05-29 14:17:44
你好
这种临时性或者突击性的,属于的
2022-06-14 09:18:52
你好,学员,可以二次出让的
出让缴纳增值税等于不含税售价乘以税率
2023-07-22 11:01:14
同学,你好,开通了税务还是要0申报的,你这个时间太久了,会影响征信的。
2022-04-13 18:41:3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