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银行300万元债务,甲公司以其价值280万元的厂房和50万元的汽车作抵押。其中,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未办理,后来,甲公司将厂房租给了乙公司,并将此事告知了银行。甲公司因欠丙公司30万元债务,便将上述汽车又向丙公司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之后,甲公司将汽车转卖给了丁公司,并未告知丁公司该汽车已被抵押的事实。银行债务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银行便扣押了厂房和汽车,并向乙公司收取了厂房租金。此时,丙公司的债权也已到期,主张其对车辆的担保物权。 甲公司能否以厂房汽车做抵押说明理由?加公司的汽车能否重复抵押?为什么?并是否能取得汽车的抵押权,说明理由。甲公司将厂房租给乙,是否有效说明理由。银行和饼谁能像丁主张行使抵押权说明理由。

学堂用户4upxe2
于2022-11-20 15:19 发布 67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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