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国有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于亏损严重,2006年1月A公司股东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甲和乙。2011年1月,A公司股东甲和乙为了融资需要将A公司100%的股权...
紧张的冬日
于2017-06-29 10:27 发布 833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9 10:32
A公司为国有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于亏损严重,2006年1月A公司股东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甲和乙。2011年1月,A公司股东甲和乙为了融资需要将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丙和丁,上述股权转让均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公司仍由甲和乙实际控制,丙和丁也说明2011年1月,A公司股东甲和乙为了融资需要将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丙和丁是假的,将来丙和丁在A公司100%的股权还将转让给甲和乙。请问其2011年1月,A公司股东甲和乙为了融资需要将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丙和丁,上述股权转让均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要依据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0万元(8000-6000)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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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9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