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17-06-20 22:33

1、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退税主体仅要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理解为非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该文件颁布前研发的软件产品均未取得上述检测证明材料,但已按闽国税流〔2000〕43号文件规定取得了已审批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请问现在销售并办理这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时要提供上述检测证明材料吗?3、转让软件产品著作权征收的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4、同一种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名称不一致。《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公司名软件名”,如南方公司的软件产品就叫:“南方紫外线分析系统”;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软件名版本号”,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1.0”。填具《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开具发票时应以哪个名称为准?以后软件版本升级后,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2.0”要不要再次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

良老师1 解答

2017-06-20 22:43

1、财税[2011]100号所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包括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和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未转让著作权和所有权的,同时要满足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需要。 
    3、根据第一条第三项,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 表》和开具的发票的软件产品名称最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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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退税主体仅要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理解为非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2、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该文件颁布前研发的软件产品均未取得上述检测证明材料,但已按闽国税流〔2000〕43号文件规定取得了已审批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请问现在销售并办理这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时要提供上述检测证明材料吗?3、转让软件产品著作权征收的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4、同一种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名称不一致。《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公司名软件名”,如南方公司的软件产品就叫:“南方紫外线分析系统”;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结构为“软件名版本号”,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1.0”。填具《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开具发票时应以哪个名称为准?以后软件版本升级后,如“紫外线分析系统V2.0”要不要再次填报《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申请表》?
2017-06-20 22:33:09
您好,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2016-11-23 23:56:43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1-06-16 10:15:14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019-10-24 16:06:41
软件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助于政府实施和促进软件行业发展,为行业企业带来税收优惠。依据《国务院关于软件行业增值税政策的规定》(见附件),对于持续开发以及新开发的软件,在经营期间内,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的软件增值税。 案例:企业ABC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公司在开发软件过程中,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例如,公司ABC开发一款新软件,在开发过程中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在经营期间内,其软件增值税可以由企业负担的部分,由国家负责减免。
2023-02-21 2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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