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的服务合同2010年签的,约定6元餐费的税金由我公司承担,税率5%(未写什么税),一直按合同执行至今,营改增时也未改合同。现在按6*(1+5%)=6.3元结算,对方开的增值税普票含税价6.3元。请问有重复计税吗?这样做除了合同已不合时宜,还存在什么问题?

学堂用户n8xjn5
于2022-08-17 17:29 发布 762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2-08-17 17:34
按照当时的政策来说,没有问题。
相关问题讨论
按照当时的政策来说,没有问题。
2022-08-17 17:34:31
您好,那您就得调整税率,
2022-05-13 20:50:51
同学,你好,你就按不含税的价格来开就行了,对方是需要专票吗?
2022-03-11 21:19:19
您好,没写清楚就是含税的
2022-02-28 13:42:17
你好
1,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
2,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5,借: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2022-05-09 1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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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解答
2022-08-17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