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如何理解以下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以上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果A企业是B企业的法人股东,B企业将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的部分30万,全部转给A企业法人股东增加其实收资本。请问作为A企业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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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08-01 10:50 发布 109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2-08-01 11:24
你好,你说的例子中B企业才是被投资方,全部转给A企业法人股东增加其实收资本这个是直接转钱才行的,而规定中的意思是B自己的资本公积转到B自己的实收资本不用给钱的,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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