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如何理解以下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微信用户
于2022-07-27 18:46 发布 977次浏览
- 送心意
冉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学员,这个就是股票分红的,因为不涉及真正收到钱,所以不做账长投相关的,不作为现金红利收入的
2022-07-27 19:43:29
你好,你说的例子中B企业才是被投资方,全部转给A企业法人股东增加其实收资本这个是直接转钱才行的,而规定中的意思是B自己的资本公积转到B自己的实收资本不用给钱的,是两码事
2022-08-01 11:24:22
你好,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属于法人财产到个人财产的转化,但是转化为个人的财产既可能是分配性质的股息红利所得,也可能是投资人投资成本的取回,前者具有直接可税性,后者需要调整财产原值,实际上是起了延迟纳税的作用。但对于法人股东来说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022-07-27 12:46:09
是的,就是那样理解的
2026-04-13 11:23:16
你好,同学,
股权转让所得(2000-900-600)
2022-10-19 22:03:5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