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刚得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6-02 10:58

你好,没有超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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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没有超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可以的
2017-06-02 10:58:07
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利息允许扣除的啊
2018-06-05 16:57:41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应为减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额。
2019-10-31 08:14:27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逾期贷款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不可以计入扣除项目从土地增值税扣除。
2020-11-23 18:48:44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并且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可以凭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和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支付的统借统还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可以凭借入方出具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和集团内部分配使用决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据实扣除。 
2017-06-07 22: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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